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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宣布形式哪种好?
发布人: 华夏拍卖
发布时间: 200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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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通常情况下应是由拍卖师当场宣读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但在实际的拍卖活动中,我看到关于拍卖师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拍卖师在拍卖开始前,向到会的竞买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然后开始进入竞价程序。应该说拍卖师的行为是严格按照《拍卖法》要求开始主持拍卖活动的。无可非议。

第二种情况: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前,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由拍卖公司的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或其他人员来宣布,而不是由拍卖师来宣布。这种情况是违反《拍卖法》的规定程序的,很可能会造成买受人以拍卖公司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的不是拍卖师而将拍卖公司告上法院,他就说你这场拍卖会的注意事项和拍卖规则不是拍卖师宣布的,你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程序,我要求认定这场拍卖会无效,我不交钱,我不要这标的了。当然,违反《拍卖法》的程序,并不必然导致拍卖的无效,但它有认定无效的可能。如果法院就凭这一条宣布你拍卖无效,拍卖公司你能说冤吗?因此,即使一个拍卖活动需要拍卖师拍3个小时,我们不能因为照顾拍卖师的嗓子而违反了《拍卖法》。

第三种情况:拍卖开始前,由工作人员播放由拍卖师录制的关于拍卖规则和兑买须知的录音。录音播放完毕,拍卖师隆重登场并宣布进入拍卖程序。这种情况是有争议的,一方面,我认为不妥,有可能跟第二种情况一样,如果买受人悔拍或其它竞买人有意见,检视你整个的拍卖过程,而用录音替代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就有可能成为整个拍卖过程的一个瑕疵,遭到质疑甚至诉讼。另一方面,我又认为不违反《拍卖法》程序,《拍卖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法》没有规定拍卖师用什么形式来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违法,因此,从法理来看,由工作人员播放事先录制好的关于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的拍卖师的录音是没有违反《拍卖法》的程序的。如果拍卖师在播放录音开始前再进行一下说明,会更妥当些。但我认为这种做法影响拍卖的严肃性,拍卖活动应该严格按照《拍卖法》的程序来操作,应该按《拍卖法》的要求规范运作,由工作人员播放事先录制好的关于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的拍卖师的录音,虽然没有违反拍卖程序,但有应付了事不认真的态度之嫌。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拍卖人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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