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拍卖的相关常识 浙江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拍卖的相关常识
发布人: 华夏拍卖
发布时间: 2006-11-1
点击:

拍卖常识(三):

一、哪些财产可以委托拍卖

1、  凡是国家允许买卖的属你(或单位)所有的,或你(单位)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和财产权利均可委托拍卖。

2、  依照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在委托拍卖前,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哪些财产应该委托拍卖

1、  稽私罚没的财产

2、  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3、  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

4、  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变卖的财产。

5、  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6、  其他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三、哪些财产不能委托拍卖

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品。

2、  所有权有争议、处分权有争议而受到限制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品。

 

四、哪些可以当委托人

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含十八周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当委托人,将属自己所有或依法有处分权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即拍卖人)进行拍卖。 

五、委托及代理委托拍卖要办理哪些手续

1、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境外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六、委托人需提交哪些资料

1、  委托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2、  拍卖品权属证明及处分权证明。

3、  拍卖品资料。

 七、委托人有那些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含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2、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品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应在依法评估后确定保留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拍卖有关财产的,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依法评估后确定保留价

3、  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人对其姓名(名称)进行保密。

4、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  委托人应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拍卖品、收取拍卖货款、缴付佣金及合同约定的费用。

6、  成交后拍卖品需要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委托人应协同办理有关手续。

7、  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委托,但应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拍卖人的损失。

8、  委托人可与拍卖人双方约定佣金比例。

     双方对佣金未作出约定的,拍卖人依法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上一篇:市民如何参加拍卖
下一篇:拍卖技巧
返回